2024-11-28 00:48:41|已浏览:34次
以下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部门规定为准:
一般情况下,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16周岁的5年,16周岁以上的10年。有效期将届满的,公民应及时换发新护照。除此之外,有下列情形的,公民也应该及时向政府机关换发或补发护照:
(1) 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 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
(3) 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
(4) 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
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在国外,由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护照换发及失效重新申请
(一)办理条件:
1、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护照已过有效期、或有效期不足六个月或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签发签证要求的。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等内容变更的。
4、相貌发生较大变化的(需已在户政部门更换身份证)。
5、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补采指纹的。
6、经审批机关或主管部门认可的其它情况。
(二)申请材料:
1、提交与首次申请护照相同的材料。
2、提交原护照。(换发护照申请受理后,原护照当即剪角作废退还本人)。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护照的,申请人须提交原普通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
4、持外省市公安机关或我外交部驻外使领馆签发护照的人员,符合护照换发条件的,可以换发北京签发的护照。
5、所持普通护照失效,应办理护照失效重新申领,办理手续同护照换发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