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19 06:03:36|已浏览:18次
南宁法院网讯 李某是李某某(父)与陆某某(母)的婚生女儿。2010年6月11日,李某某与陆某某到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李某由陆某某抚养,李某某每月负担抚养费600元。离婚后,李某随母亲陆某某到南宁市生活,现就读于南宁市某初中学校,身体状况良好,没有重大医疗费用支出。李某某按每月600元支付抚养费至2013年2月,之后的抚养费分文未付。因物价上涨、生活学习环境发生变化,李某及其母亲陆某某逐渐感受到了生活压力的增大,遂诉至广西横县人民法院,要求李某的生父李某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43200元,并从2019年3月起按每月1000元支付后续抚养费及负担医疗费、教育费等费用的一半。
横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某与陆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协议履行。离婚后,李某某未依约足额支付抚养费,违反协议约定,故李某请求李某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43200元,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考虑到目前的物价、李某的生活学习的实际情况等,现李某的生活学习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故李某请求李某某从2019年3月起支付的抚养费增加至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对于李某某应否负担李某的医疗费、教育费等费用的一半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的规定,法院已支持的上述抚养费当中已包含医疗费、教育费等费用,现李某请求李某某另行支付抚养费中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但如产生大额的医疗费,可另行起诉主张。
该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等规定,判决李某某支付李某尚欠抚养费43200元,并从2019年起至李某年满十八周岁止于每年9月24日前支付李某当年度抚养费12000元(2019年度为10000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抚养费的范围有一个认识的误区,认为抚养费就是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其他费用不在抚养费的范围之内,可以另行主张。但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不仅包括生活费,还包括教育费、医疗费等日常抚养子女所需的费用,因此,法院在支持当事人的抚养费诉求后,除有大额的医疗费等必要支出外,一般不支持另行主张的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法官建议婚姻双方协议离婚或起诉离婚时,对抚养费的诉求尽量详细具体些,以避免多次诉累,更好更快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