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0 13:34:36|已浏览:164次
CSC公派人员国外报到及回国手续办理介绍
随着国家留学基金委(CSC)公派出国各项目的陆续公布,很多获批者开始办理派出手续,并希望了解国外报到及回国流程。51访学网小编就将具体CSC公派人员国外报到及回国手续办理介绍给大家。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要求:留学人员出国前应提前登录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网站了解、掌握当地教育处(组)的报到要求和管理服务措施。本文用中国驻以色列大使馆发布的办理须知为例加以说明。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各类手续办理须知
为方便在以国家公派留学人员了解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现将部分事项总结归纳,仅供参考。
一、报到
国家公派人员抵达后,请按照要求及时办理报到手续,访问CSC平台完成网上报到和现场材料提交(当前暂停现场报到)。
现场提交材料包括:
1、《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简称“报到证”)原件(填好正反面信息,导师信息若没有可填写学校留管负责人信息);
2、《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资格证书》(中文红头文件)原件;
3、护照首页复印件(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有效期等信息的所在页)
4、护照入境章复印件
公派生抵达以色列后,一般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我处递交纸质报到材料,如有特殊原因,可提前沟通。
二、在以期间相关事项
1、奖学金发放
奖学金每月发放至专用银行卡(国内预发的3个月除外)。因报到延迟、未在系统确认收卡等原因而错过发放的,次月安排补发。奖学金发放统一批量操作,如有异常,请及时与主管老师联系。以色列物价较高,请留学人员注意合理安排日常开支,量入为出。
2、研修报告
凡国家公派生应按期通过国家公派信息管理平台以PDF格式上传提交“个人学习/研修情况总结”及“导师评语”。自抵达留学目的地之日起,访问学者、高级研究学者、博士后、本科生、本科插班生等留学人员每三个月提交一次,博士研究生(含联培)、硕士研究生(含联培)等留学人员每六个月提交一次。
对于未按时向使(领)馆提交研修报告者,使(领)馆将有权停发其下一季度奖学金生活费;使领馆有权对不按期提交研修报告者提出警告;对仍不补交研修报告者,使领馆有权取消公费留学资格,并报基金委备案。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无指定导师者,可请所在学校国际处相关负责人签字。
3、留学变更事项
关于申请延长留学期限、提前回国、中途回国休假、赴第三国参加学术会议或考察、中途回国、肄业、博士后研究、变更留学单位和留学计划等,请通过CSC平台进行申请,建议提前30-60天。请点击“申请变更”栏目,通过下拉菜单选择相关事项,根据平台要求上传所需材料。请注意在“变更原因”一栏简明陈述申请理由,说明准确的起止日期及总天数等重要信息。例如,本人申请赴X国开会,起止日期为2019年5月3日至7日,总计5天。相关的政策规定请仔细阅读出国留学人员须知。特别提醒下列事项:
1)赴第三国
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费用自理,在同一年度内,公派研究生回国休假或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只能选择一项,不能同时享受。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一次不超过15天的,奖学金照发;超过以上次数和时间的,自超出之日起停发奖学金。奖学金已经发放的须退回。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可以在留学期间赴留学所在国以外的国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须提交个人书面申请、留学单位或导师的书面意见函及国际学术会议的邀请材料,办理备案手续。费用自理。请说明行程的起止日期,并请注明参会形式(比如宣读论文等)。
攻读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的留学期间内,确因学业需要须赴第三国学习或从事科研合作超过 1 个月以上的,应提前 2 个月以上提交个人书面申请、研究计划、留学所在国和第三国留学单位或导师书面意见函。
凡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赴第三国学习或从事科研合作的,均按违约处理,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中途回国
申请中途回国,请利用休假时间(公派研究生12个月以上者具备休假资格),并请说明可以休假的总天数、此次休假天数(某月某日至某月某日)以及以往的休假次数和累计天数。若没有休假资格或者已经超出休假天数,请说明中途回国的理由。如果涉及退奖学金,请声明知晓政策并同意按照规定退还奖学金。
回国休假公派留学人员留学期限在13-24(含)个月之间的,有一个月的带薪假;25个月及以上的总计可有二个月的带薪休假。每年休假仅限一次,每次不超过一个月。符合规定的休假,奖学金照发;超过规定时间或次数,将按天扣发奖学金。如奖学金已经发放,须按天退还奖学金或续发奖学金时扣除。
回国参加会议按中途回国或回国休假处理。赴港澳台地区参加学术会议的不属于赴第三国,按中途回国或回国休假处理。
因病中途休学回国公派留学人员因病可申请休学,需提交导师同意函。因病休学以一学期为限,累计不应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留学资格自动取消。休学期间奖学金停发。返回学习,要提交体检合格证明、派出单位意见函、留学单位保留学籍同意接受函等材料,并经基金委同意。复学后,奖学金生活费继续发放。
其它非上述原因的中途回国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擅自回国期间不应享受外派奖学金和生活费,须在办理回国手续时按天退还,并在回国证明上注明。如涉及违约,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在回国后根据派出协议和相关规定处理。
3)提前回国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因故不能继续学习需要提前一个月(不含)以上回国的,应须提前40天以上通过平台办理提前回国的手续。完全因个人原因申请提前回国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执意要求的,除按天退还奖学金外,本人要承担部分违约赔偿责任。经批准提前回国后,当次公派留学资格即终止。奖学金发至回国之日,已提前多发放的奖学金须退回。在留学期满前因航班原因提前7天内回国的,不扣发奖学金。
4)延期回国
超期在30天以内的,无须办理延期手续,不作违约处理。
联合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在外累计留学期限不超过24个月(含延长期间,个别项目个案对待)。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留学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延长留学期限。
相关申请材料须提前60天以上提交。留学基金委规定,超期一个月以上未办理延期者属部分违约,不再提供回国机票。
对于国家急需的专业领域,公派博士研究生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后可申请继续从事不超过两年的博士后研究。办理程序为:提前60天提出申请,提交国内派出单位和国外导师的意见函,博士后期间费用自理。
回国做博士后的按完成学业回国办理。
三、回国事项
1、回国手续及机票
凡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请提前40天通过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提交“回国资格审核”申请。使馆审核通过后,相关留学人员信息即被推送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公派留学派出服务系统(http://paichu.cscse.edu.cn/OSVisa/)”。留学人员可在信息推送成功后登录该系统填写具体订票信息。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将通过指定电子邮件告知本人订票情况。
因故放弃公费回国机票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仍需登录信息平台并在“回国资格审核”模块内录入详细回国信息并提交我处备案。
注意:建议各位留学人员按期回国,慎重选择回国日期,申请的回国日期与最后回国机票日期尽量保持一致,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确认出票后,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改签或退票,请与使馆文教处报备确认后通过留服中心改签,所产生的费用需留学人员自行承担。
2、财务结算
留学期间如出现自行休假、超期休假、提前回国等情况,须按天数扣发奖学金。如因故未能及时扣发,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退款或者补发奖学金的,待回国后通过国家公派管理信息平台办理结算。
留学人员需填写《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奖学金结算单》,签字并扫描发送至文教处邮箱,邮件注意主题,正文需包含个人姓名、CSC编号、联系方式等。
注意:留学人员资助期最后一个月奖学金在外停发,待留学人员回国到国家留学基金委办理回国报到手续并结算后补发。有关国内报到手续及办理情况请径询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