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9 16:34:27|已浏览:16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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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无锡消费者周女士与南京某出国留学服务公司签订一份服务合同,并转账43000元。服务合同中约定,如果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服务公司要扣除消费者已缴纳的出国留学申请服务费用的70%。后因疫情原因,周女士不再想出国留学,于是与服务公司协商解除合同,但服务公司仅同意按照合同条款退还30%费用。2021年12月,协商无果之下,周女士投诉至无锡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来源:视觉中国
【案例回放】
机构只肯退合同总额30%
消协认为是不平等条款
该公司注册地在南京,无锡市消保委向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汇报相关情况,江苏省消保委指导南京市消费者协会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处理相关投诉,无锡市消保委配合。
南京市消协积极联系双方进行调解,但服务公司始终态度强硬,在工作人员普法告知违约金条款加重了消费者负担,属于不平等条款时,仍坚持只退还合同总额的30%。
经多次联系无果后,省消保委联合南京市消协经分析研判,决定依法支持周女士提起诉讼。经过法院和支持诉讼律师的沟通后,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服务公司于2022年4月10日前一次性退还周女士合同款25800元即60%的费用。
【专家分析】
违约金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
不能损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服务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服务公司未采用合理方式提示说明,亦未采用特殊字体或内容加粗的显著方式重点标注。
本案中,周女士因为个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虽然合法,但仍然属于违约行为。违约金的确定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而服务公司扣除70%服务费用的条款显然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对于消费者而言存在不公,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消费提醒】
对重大合同事项要谨慎
建议签约前咨询律师专家
南京知识(泰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芦斌在接受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本纠纷存在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认真研判。
关于违约金,法院在分配举证责任时,以及在认定相关证据时具有裁量权。确定违约金是否远远高于实际损失,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所以,对于消费者来说,一旦进入诉讼程序,还是有可能被法院做出否定性的评价从而承担主要责任的。因此,律师要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对于重大的合同事项,要咨询这方面的专家和律师,以防止发生合同纠纷对自身带来损失。
通讯员 陈思思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兢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