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3 16:43:14|已浏览:265次
1、考试目的
通过考试测定考生的器乐演奏水平和综合表现能力。
2、考试内容和形式
(1)考生须在限定乐器范围内选择一种乐器参加考试。应试乐器限定为18种,包括钢琴、小提琴、大提琴、长笛、单簧管、小号、萨克斯管、古典吉他、手风琴、双排键电子琴、二胡、高胡、古筝、琵琶、阮、竹笛、扬琴、打击乐。
(2)考生现场背谱演奏作品2首,其中钢琴考生为练习曲和奏鸣曲各1首,其他器乐考生为练习曲和乐曲各1首。
钢琴考生在规定的曲目范围内选取2首练习曲作为考试抽签曲目,选取1首奏鸣曲作为考试曲目。考生选取的曲目如划分了考试演奏片段的,由电脑抽签决定考试选段。
钢琴以外的其他器乐考生在规定的曲目范围内选取练习曲和乐曲各2首作为考试抽签曲目。考生选取的曲目如划分了考试演奏片段的,由电脑抽签决定考试选段。
(3)打击乐考生必须选择下列组合之一参加考试并加试基本功。可选择的组合有:A、小军鼓与玛林巴;B、小军鼓与爵士鼓;C、小军鼓与排鼓。加试内容详见附录4。
3、考试要求
(1)考生演奏的速度不得低于每首曲子规定的最低速度要求,否则将予以扣分甚至终止考试。
(2)作品中标记的反复记号不用重复演奏,“考试指定演奏片段”一栏中有特别注明的除外。
(3)考生必须按照电脑抽签决定的考试曲目及选段演奏,否则视为放弃考试。
(4)考生必须背谱演奏,否则将作扣分处理。
(5)考生须自备考试抽签曲目(包括练习曲、乐曲或奏鸣曲)曲谱。
(6)考生不可自带伴奏或伴奏CD。
(7)考场提供钢琴、双排键电子琴(ELS-01C)、小军鼓、玛林巴、爵士鼓、排鼓、琴架。其他乐器(包括鼓槌等)考生自备。考生统一使用考场已提供的乐器和琴架。
4、评分标准
器乐考试满分为100分,评分根据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正确的演奏方法、演奏姿势和演奏状态。
(2)演奏规范、流畅和完整,基本功扎实,具有正确把握音准、节奏、力度、速度及音色的能力。
(3)能较好地体现乐曲的内容与风格,具有较强的乐感和艺术表现力。
(4)作品的程度及考生所完成的质量。
注:考生必须具有学习所选乐器的生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