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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是什么学位_llm和jd是什么学位

来源:admin

2024-11-23 08:33:38|已浏览:77次

问题的由来

2019年7月2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突然发布公告称,决定改变对美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地法学院所授予的Juris Doctor(下称“J.D.”)学位认证,具体包括:

(一)将J.D.证书的中文名称统一调整为“职业法律文凭”;

(二)证书中应对学生入学条件、学业年限和升学途径等情况进行写实性表述。美国和澳大利亚J.D.证书的学历层次明确表述为硕士层次,加拿大J.D.证书的学历层次明确表述为学士层次。[1]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表示,为避免J.D.证书名称中含有的博士(Doctor)字样给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带来混淆,故决定作此调整。此举一出,立即引发了各界的巨大争论。为了平息争议,该中心于2019年7月12日又发布了一个新的“征求意见通知”,暂缓实施之前的决定,并准备进一步征求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2]

本文试图对于围绕J.D.学位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追本溯源,并期尽量正本清源、说明J. D.的来龙去脉,以供教育部进一步调研时参考。

美国J.D.学位的沿革

(一)法学教育的宗旨与功能

各国设置J.D.和其他法律学位的情况不尽相同,要真正了解个中的意义,必须透视一个学位的表象,并深入了解在其背后整个法学教育的历史进程、理念思维变迁、实际的操作与整个法律服务市场的演化。

作为“专业学院”(professional school),美国的法学院提供了双重功能:一是作为律师培育的第一阶段场所,从这个视角来看,相当于职业学校(trade school);二是与所隶属的大学结合,对法学从事科学性的分析与研究,从这个视角来看,则相当于学术研究基地。

(二)与博士学位的关系

美国的法学教育一度曾作为本科阶段的课程,但从20世纪初便开始逐步转变,到二战结束后,已经全部成为本科后。芝加哥大学法学院于1903年首先把完成相关学业后所授予的学位从“法律学士”(Legum Baccalaureus,简称LL.B.)改称为“Juris Doctor”(或“Doctor of Jurisprudence”)。1964年8月11日,负有法学院认证职责的美国律师协会教育暨律师录取组执行委员会(Council of the Section of Legal Education and Admissions to the Bar,下称“ABA执委会”)以全票通过决议,建议各个法学院以J. D.作为第一法学位的名称。此后,全美各地的法学院校悉数跟进。

(三)法学院的资格认可

基于历史发展和制度等因素,美国法学院的资格认可(accreditation)、入学考试(详后述)与学位授予一向是自律方式,无论是联邦或州政府负责教育的部门都不直接介入其中。至于各个受到认可的法学院如何制订其本身的学位名称以及对其内容有如何具体的要求只要符合A BA执委会所设定的认证标准,就享有高度的自主权。严格而论,负有认证之责的ABA执委会必须在美国律师协会之外自行操作,完全独立于协会所有其他部门的运营之外,不受干扰或避免利害冲突;而且虽为自律,却依然受到政府司法部门的监管甚至被诉。此外,A BA对于法学院的认可只限于J.D.学位的相关课程与配套设施,不及于其他的学位。

(四)申请就读J.D.学位的要求

凡是想要申请到美国、加拿大以及若干其他采取普通法(common law)体系国家就读J.D.学位的人士,无论其原先学历背景为何,都必须先通过“法学院入学考试”(Law School Admissions Test,简称LSAT)。[3] 一般认为LSAT要比申请就读其他本科后学院所要应考的“研究生入学考试”(Graduate Record Examination,简称GRE)难度更高,不过近年来,已至少有20所美国法学院已接受GRE代替LSAT。[4]

无论如何,从统计上可以看到,由于位列前100名的美国法学院在入学许可的标准上采取从严审核的要求,入学的学生成绩普遍较高,甚至为一时之选,半途退学的比例相对甚低(10%以下),但是排名位列在后的学校退学比例会快速攀高,有的甚至达到65%以上。[5]这当中固然或有经济上的因素,但是主要的问题还是在于跟不上挑战,于是只能半途而废。此外,A BA执委会也再次准备把律师考试的录取率作为对一个法学院是否给予认可的重要指标(必须在毕业后两年内至少达到75%的通过率),也进一步对于法学院必须不断完善其J.D.项目产生了巨大的压力。[6]

也就是在这样的综合背景下,就读J.D.学位在今日的美国实际上已经成为通过律师考试之前的必经阶段,而参加并通过律师考试也成为检验J.D.学习成果的唯一途径。[7]所以J.D.与医学的Medical Docto(MD)、药学的Doctor of Pharmac(PharmD)和商业管理的Docto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DBA,包括会计领域)等并称为专业博士学位,因为最终的目的是希望获得这个学位的人士能尽快进入职场工作,汲取实务和社会经验,不是一开始就只是从事教学或研究,非常容易沦为纸上谈兵。因此,如果翻译为“专士”或许更为符合。由于是专业学位,而且法律无非是梳理、分析各种社会现象与问题并提出可能的解决方案与政策,各种案件的性质也是无所不包,所以研修J. D.学位的必修和选修课程范围非常广泛,从宪法与政府制度,各类民、刑事的实体法,诉讼程序法,商事法,行政法、国际公、私法到相关的配套,如法律哲学、心理学、社会学、会计学、经济学、行销学、历史学、地理学……等等几乎都必须涉及。

此外,J . D .的学程一般会要求必须选修一门“独立研究”(independent study,或叫其他课程名称),即论文的写作,通常会要求必须具备符合在主要法学评论或期刊上能够刊出的水平与质量(形同撰写一本约70-150页的书)。鉴于这是一个专业取向和实务导向的学位,另外一门必修的课程是“实习法庭”(moot court),也就是模拟一个真实的案件进行全套的准备工作,提出完整的书状(通常是30-50页),论述所有的本方主张,还必须参加言词辩论、诘问证人,并接受三名实习法庭法官(通常邀请真正的退休法官等担任)的各项质问。这相当于另外撰写一篇论文,并且经过大半天的现场实操,犹如“三堂会审”,是个名符其实的论文口头答辩与论证。因此,将J.D.称为“博士”也算名实相符。

(五)后续学位的设置

早年曾有一些美国法学院采取四年制学程,不过目前,全职学生一般需时3年(6个学期或12个学季),半职或半工半读者则为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改革为三年学制的过程中,有的法学院把余下的一年作为攻读特殊领域为导向的学程,也有一些法学院则设置了以专门从事进阶研究和教学为导向的博士学位(详后述),并对最终未能完全符合要求的研究生改授一个硕士学位,这便是“法学硕士”(Master of Laws, LL.M.)的由来。[8]

ABA执委会完全不介入每个法学院除J.D.以外其他学位项目的认可,不过根据其规则,任何法学院在设置其他法律学位课程之前,都必须已经具有执委会所认可的J. D.项目,且其设置的其他学位也需要获得ABA执委会的“默许”(acquiescence)。目前经ABA执委会“默许”的第二学位名目包括:

1.完成J.D.或等同学历(如LL.B.)后欲在美国执业的美国或外国律师:法学硕士(Master of Laws, LL.M.);比较法学硕士(Masterof Comparative Laws, M.C.L.或LL.C.M.)。

2.授予非律师的学术性硕士:法科或法律硕士(Juris Master,J.M.);法理硕士(Master of Jurisprudence, M.J.);研究或科学硕士(Master of Science or Master of Studies, M.S.);专业研究硕士(Masterof Professional Studies, M.P.S.);法律研究硕士(Master of Legal Studies,M.L.S.)。

至于设置法律第三学位(Doctor of Science of Law,准备从事教学与研究)的名目则包括:

1.法学博士(Doctor of Jurisprudence, J.S.D.,耶鲁大学法学院的传统称法);

2.法学博士(Doctor of Juridical Science, S.J.D.,哈佛大学法学院的称法);

3.法律哲学博士(Doctor of Philosophy in Law, Ph.D. in Law,华盛顿大学法学院的称法)。

还有名(荣)誉法学博士(Doctor of Laws or Doctorate of Laws,LL.D.,拉丁文:Legum doctor),一般是对于在法律领域有一定成就的人士所赋予的荣誉称号。

在知识产权领域,新罕布什尔大学富兰克林皮尔斯法学院(University of New Hampshire (UNH) Franklin Pierce School of Law)开设了一个聚焦于研究专利法的“知识产权硕士”(Master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M.I.P.)学位项目。[9] 从该校官网的介绍即可看到,这是专门为之前没有获得任何法律学位的人士所设,因此虽然学习、研究的明明就是特定领域当中的法律,但在技术和名义上却不被视为一个法律学位。[10]对于本科是学习自然科学或工程方面的人来说,这固然不失为想要进入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很好的学习机会,但因为不是法律学位,就意味着将来也无法只凭这个资格报考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律师考试。如果是到美国境内的法律事务所或企业工作,就只能从事非法律性的业务(如专利代理)或担任律师等法务人员的助理,不能自己执业,否则便会触法,会有严重的后果。

由此可见,美国自上世纪以来整个法律和法学教育的重心一直是J.D.项目。固然S.J.D.或J.S.D.在理论上的确算是最高阶的学位,但其更类同于对J. D.的延伸与转化,从即对整体实务的认知和体验走向对特定领域或课题的钻研和教学。

(六)J.D.教育与后续学位项目的变异

受入学申请陡降、就业前景低迷、成本效益不符、不符市场需求等因素影响,美国这套原本立意、宗旨都相当明确的法律(学)教育体系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产生变化,而从90年代中期到本世纪以来变化尤为显著。越来越多法学院把视线转移到了J.D.后续的学位项目上。这些项目基本不受ABA执委会的约束,也无需按时申报具体的各类相关数据,申请的外国学生也在不断增加。[11]统计显示,目前,绝大多数非J.D.或J.D.后续学位项目的学生都是国际学生。[12]至于第三学位(S.J.D./J.S.D./Ph.D.),目前也成为主要供国际学生就读的项目。

大陆法背景的留学之路与认证

(一)学习途径

对于来自大陆法系(包括中国)背景的学者而言,传统上凡是大学本科毕业获得法律学位的,如果想到美国继续学习法律,不外走两条可能的路径:一是直接参加LSAT(或GRE)并申请就读J . D.学位项目,按照美国一般的学习途径前行;另一则是先申请就读LL.M.或等同的硕士学位项目(因为已经在本国获得第一法律学位LL . B.,原则上会获得美国法学院的认可),如果能适应当地的环境并且成绩良好,即可再考虑申请就读J.D.或是S.J.D./J.S.D.等学位项目。

如果是申请就读硕士,原则上只需要参加托福(TOEFL)或雅思(IELTS)考试以证明自己的英语能力,另加各校所要求的相关文件资料即可。如果是申请J.D.项目,还必须参加LSAT(或GRE)。

(二)学位认证

美国法学院基于竞争的压力和市场的需求,已经对于学位的名称和项目内容做了相当的调整,内容也愈来愈多样化。对于其他国家或地区而言,要如何正确翻译这些学位及项目,并将其作为认证的依据和基础,的确是个挑战。、

日本借鉴美国的制度,于2004年4月1日开始实施一个以专门培养法律实务家为目标的“法科大学院”新制(ほうかだいがくいん或ロ┼スク┼ル,相对于传统的“研究科大学院”)。该新制的三年学制与学程内容都与美国相当,完全是本科后,不限制大学本科的主修或专长,毕业时授予“法务博士(专门职)”学位,英文名称即为J.D.。故而日本目前不存在J.D学位认证的问题。

至于德国,其原则上没有J . D .学位认可的需要。[13]对于美国的法学院而言,只要申请人通过了德国第一阶段国家考试(Erste juristische Prüfung或Erstes Juristisches Staatsexamen),实践上即被视为获得了等同于美国的J.D.学位。[14]

在台湾地区教育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专科以上学校教师资格审定办法》中,J . D .被称为“法律博士”(S . J . D . /J.S.D.则被称为“法学博士”)。高校师资分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和讲师四个职等。在师资的聘任资格方面,助理教授或以上的聘任必须具有博士或等同学历。凡是具有学士学位加上国内外的法学硕士学位再加上J . D .学位,就等同具有博士学位;如果还有专门著作(论文或书籍),就可从副教授起聘。如果毕业时没有著作,在送审资格时加入后来的作品,就可从助理教授起聘。但如果在本科后直接就读并获得J.D.学位,则视为等同硕士资格,只能从讲师起聘。

结论

任何政府机构突然做出与过去显然不同的举措或政策时,也面临着“昨是今非”或“昨非今是”的问题:为什么原本是这样的政策却突然变成了那样的?此时,决策机构应给出强有力的说法和解释。政府机构的任何决策都必须极度谨慎,务必需要做好事前的实证调研工作,注意各个方面的利害平衡,绝不可简单粗暴,以免解决旧问题不成,却制造出了更多、更新、更大的问题。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这次突如其来的举措,归根结底是传统的三个“鞋号”(学士、硕士、博士)已经完全跟不上市场的变化和发展,无法适应各种新需求。对此,台湾地区的作法或有相当的借鉴和参考价值。长远来说,必须考虑改变和扩大既有的“鞋号”,趋向多元化,至少应从区分研究型与专业型的“博士”做起。

【注释】:

1.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关于对国外Juris Doctor证书认证办法进行调整的公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上大厅(试运行)》,2019年7月2日(公告本身的日期为2019年6月25日,无文件字号),载于http://zwfw.cscse.edu.cn/cscse/xlxwrz/zxtz25/396798/index.html。

2.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关于就国外Juris Doctor证书认证办法进一步征求意见的通知,《中国留学网》,2019年7月12日,载于http://www.cscse.edu.cn/publish/portal0/tab38/info15969.htm。

3. Law School Admissions Council, The Law School Admission Test, https://www.lsac.org/lsat.

4. Ilana Kowarski, 10 Key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LSAT and GRE, U.S. News and World Report, June 11, 2018, at https://www.usnews.com/education/best-graduate-schools/top-law-schools/articles/2018-06-11/10-key-differences-between-the-lsat-and-gre.

5. 凡是录取的LSAT平均分数愈高的,淘汰率就愈低,反之则愈高,两者之间呈现出了非常明确的反比关系。参见Evan Jones, Law School Drop Out Rates, Lawschooli, February 4, 2019, at https://lawschooli.com/law-school-dropout-rates/.

6. Paul Caron, Eighteen Law Schools Would Fail ABA's Proposed 75% Bar Passage Within 2 Years Accreditation Standard, TaxProf Blog, January 26, 2019, at https://taxprof.typepad.com/taxprof_blog/2019/01/eighteen-law-schools-would-fail-abas-proposed-75-bar-passage-within-2-years-accreditation-standard.html .

7. 唯一的例外是,凡是从威斯康辛大学法学院获得J.D.学位的,只要是在该州境内执业就不需要另行通过该州的律师考试。

8. Gail J. Hupper, Educational Ambivalence: The Rise of a Foreign-Student Doctorate in Law, 49 New England L. Rev. 319 (2015).

9. 该法学院于1973成立。这个M.I.P.项目是由该法学院的第二任院长Homer O. Blair教授设计规划。Blair院长运用其早年参加联合国(尤其是隶属于联合国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国际合作项目所建立的关系说服了WIPO推荐人员前往其学院接受关于专利法的培训,后来便在此基础上设置了此一特殊的学位项目。

10. 参见UNH Franklin Pierce School of Law, Intellectual Property (M.I.P.), at https://law.unh.edu/program/mip/intellectual-property。

11. Sara Randazzo, Law Schools Find a Way to Fill Seats (No Lawyers Required), Wall Street J., December 20, 2018, at https://www.wsj.com/articles/law-schools-find-a-way-to-fill-seats-no-lawyers-required-11545301800.

12. Why are U.S. LL.M. programs so popular? Interview with Professor George Edwards, National Jurist, November 19, 2014, at http://www.nationaljurist.com/national-jurist-magazine/why-are-us-llm-programs-so-popular; Nick Robinson, The History of the Advanced Degree in Law in the United States, December 10,

2015, Legal Profession: The Journal of Things We Like (Lots) (Legal Profession JOTWELL), at https://legalpro.jotwell.com/the-history-of-the-advanced-degree-in-law-in-the-united-states/。

13. 参见Cynthia Fountaine, Germany’s Legal Education System Offers Lessons for U.S. Reform, Chicago Daily Law Bulletin, vol. 159, No. 198 (October 9, 2013), at http://www.law.siu.edu/_common/documents/germanylegal-education-cdlb.pdf。

14. Law School Admissions Council, Information on LL.M. Eligibility: First Professional Degree in Law by Country, at https://www.lsac.org/llm-other-law-program-applicants/application-process-llm-other-law-programs/information-llm.

本文来源 |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总第152期

本文作者 | 孙远钊 美国亚太法学研究院 执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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